代發工資被查!2024年,這樣發工資的要小心了
來源:欣飛財稅咨詢河北有限公司 時間:2024-02-19 瀏覽量:160次勞務公司代發工資被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揚稅稽一罰[2022]26號
案件名稱 揚州市***勞務有限公司——違反稅收管理
處罰事由
截至2019年12月,你單位在承建蘇錫常南部高速常州段項目中,發包方無錫路橋公司向你單位職工發放應由你單位負擔的職工薪金1350000.00元,此項代發薪金支出你單位應計入工程收入(同時計工程支出),你單位未計入當期營業收入。少申報繳納2019年12月增值稅39320.39(1350000/1.03×3%)元。少申報繳納2019年1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1966.02元。
你單位2017年10月28日與江都區仙女鎮陳甸村簽定協議,租用該村李莊組3畝集體土地(3×666.67=2000平方米)用于生產經營,雙方約定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單位對使用此集體土地未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少申報繳納2018—2021年城鎮土地使用稅32000.00元(每年均為8000.00元)。
你單位2017年10月28日簽定協議取得江都區仙女鎮陳甸村李莊組3畝土地(3×666.67=2000平方米)用于生產經營,并于2017年11月在此土地上自建平房兩間用于經營辦公。上述平房占地59.4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成本500元,計29700.00元。你單位對上述自建平房未申報繳納房產稅。少申報繳納2018—2021年房產稅997.92元(每年均為249.48元)。
你單位2018年1—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營業收入5900000.08元,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營業收入5221238.94元,企業所得稅少申報營業收入678761.14元。應調增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670511.66(678761.14-8000.00-249.48)元,少申報繳納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67051.17(670511.66×50%×20%)元。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8年第8號)的規定,
處罰結果
你單位上述采取隱瞞銷售收入、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少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是偷稅。鑒于你單位積極配合檢查,擬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的2019年12月增值稅39320.39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9660.20元。對少申報繳納的2019年1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1966.02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983.01元。對少申報繳納的2018—2021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32000.00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6000.00元。對少申報繳納的2018—2021年度房產稅997.92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498.96元,對少申報繳納的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67051.17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3525.59元。以上罰款合計70667.76元。
提醒: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代發制度,對于分包來說,代發工資部分其實質為工資性工程款,屬于工程收入的一部分,需要按收入作相關增值稅、附加稅費、所得稅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