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新規,3月1日開始實施!
來源:欣飛財稅咨詢河北有限公司 時間:2024-02-21 瀏覽量:203次2024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簽發了第56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細則將于 !!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五條變化需注意,不可忽略!
1、發票不是只有收款方能開,付款方符合條件也可以開具。
二十二條規定,“《辦法》第十八條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 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 、向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不是必須逐筆開具發票。
二十三條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局確定”
3 、確認收入不只看會計準則: 開票即確認二十四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 、業務真實但發票內容不符也屬違規《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與實際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購銷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或取得發票; (二)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取得的發票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
5 、開票人員實名制:嚴禁使用“管理員”三十四條規定:“《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身份驗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在領用、開具、代開發票時,其經辦人應當實名辦稅”
總而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企業合規經營與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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